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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通行证管理办法》及新修订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》要求,喀纳斯景区将于2017年4月15日起在边境管理区范围内实行持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》通行制度,现通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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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需持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》通行的边境区域
白哈巴村区域、那仁草原区域、洪巴斯区域、其他未开放旅游区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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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出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持用证件
(一)凡禾木喀纳斯蒙古民族乡居民、铁热克提乡白哈巴村户籍且常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,凭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入边境管理区;
(二)居住地为边境管理区以外的中国公民,须持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》及本人身份证通行;
(三)港澳同胞须持来往港澳通行证及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》通行;
(五)中国军人进出边境管理区,须分别持《军人通行证》和本人有效证件;驻地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军人、武警,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安边防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:一是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;二是持过期、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;三是持伪造、涂改的边境通行证件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件或者其他证件的;四是边境通行证件未与《二代居民身份证》同时使用或者与假《居民身份证》同时使用的;五是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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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》办理注意事项
(一)通行证办理单位
(1)喀纳斯边防派出所 联系电话:09066326110
(2)哈巴河边防大队 联系电话:09066622547
(3)户籍所在地公安局
(二)办理手续
申请办理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》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自驾车辆的需提供景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车辆进入证明。
(三)通行证适用范围
仅限于通行证上指定时间段内且指定边境管理区域内通行有效,此证必须与二代身份证同时交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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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法律责任
(一)持用涂改、过期、失效的边境通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,除收缴证件外给予警告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
(二)伪造、变造或买卖、使用伪造、变造通行证件的,拒绝、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依照相关法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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喀纳斯边防大队